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执异32号
申请人:新疆中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别山街16号1号车间1栋1层5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四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中街150号西城一品小区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86号40号楼B座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执行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禾公司)与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盟房产公司)、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启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新疆中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新0103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中润建材公司不服裁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2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01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2)新0103执异47号异议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中润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鼎润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世盟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启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润建材公司称,请求法院变更我方为(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鼎润禾公司诉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受理作出(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后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新01民终5828号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22年3月21日,我方与鼎润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我方。我方向被世盟房产公司及天启建设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3月23日,世盟房产公司及天启建设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现债权转让已经生效,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申请变更我方为该债权新的债权人。
申请执行人鼎润禾公司称,债权转让真实有效,我公司认可。
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称,我公司不同意申请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因为债权转让不合法。
被执行人天启建设公司称,不同意申请人变更请求。一、我公司与鼎润禾公司尚有债权债务纠纷在法院起诉,目前正在审理当中,且我公司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已对我公司缴纳至贵院的案款进行了保全。二、鼎润禾公司实际经营人是***,***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次债权转让目的是逃避债务,债权是自己转让给自己,所以本案债权转让是不合法的。鼎润禾公司在沙区法院有很多被执行案件,为什么申请人单就我公司债权进行转让,明显有逃避债务的嫌疑。
本院经审查查明,鼎润禾公司与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鼎润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新0103执1280号。执行中,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缴纳案款550212.44元,于2022年4月18日缴纳案款2000000元。
另查,2022年3月21日,鼎润禾公司与中润建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鼎润禾公司将(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润建材公司。同日,鼎润禾公司向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2年3月23日,被执行人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禾公司回函,表示不同意债权转让,称该债权转让行为损害了被执行人公司的合法权益。
再查,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与鼎润禾公司因民事纠纷诉至本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保全案件,案号(2022)新0103执保4014号,同日,本院据此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了世盟房产公司缴纳至本院(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案款1557442.94元。后该案因管辖错误,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法院管辖,2023年2月10日,该院作出(2022)新0106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鼎润禾公司返还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货款233756元、利息21417.56元、保全申请费1057.88元。现该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审理中。2022年4月24日,因新疆恒信合创贸易有限公司诉鼎润禾公司一案,本院出具(2022)新0103执10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世盟房产公司缴纳至本院(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案款799652.94元。
新疆恒信合创贸易有限公司诉鼎润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新0103民初5428号)庭审笔录第13页记载:“?***、曹文娟在被告单位职位?被告:***是被告公司经理,负责被告公司经营。曹文娟被告公司出纳。”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可知,截止2023年6月1日,鼎润禾公司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有4件,标的额800余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润建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鼎润禾公司与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应否支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由于鼎润禾公司作为债务人和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其中有一些案件系在鼎润禾公司申请对世盟房产公司、天启建设公司强制执行前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尚未执行完毕,因此鼎润禾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将其在(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中润建材公司,且对债权转让款的支付对价未进行约定,中润建材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对鼎润禾公司享有相应债权,但该债权并未经过司法确认,本院调取的庭审笔录显示,中润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鼎润禾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中润建材公司与鼎润禾公司往来账目存在关联交易可能。综上,鼎润禾公司与中润建材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结果必然会损害鼎润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鼎润禾公司与中润建材公司就(2021)新010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转让损害了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该债权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中润建材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请求将其变更为(2022)新0103执128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疆中润建材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徐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