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世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2023年6月20日,原告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2876209.59元,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金额为904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9809.6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天晟佐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9784.68元。
审判员 周 雨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孜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