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99号。
负责人:李晓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世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5层商业4室。
法定代表人:钱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美蓉
审 判 员 杨 洁
审 判 员 马少飞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雯
书 记 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