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5817号
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街36号5层商业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建国西路19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审计法务部员工。
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02元,减半收取11,251元,由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1元,退付原告新疆亿方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11,25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