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盈科广场14楼。
法定代表人:崔永辉
原告***与被告新疆万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负担(原告在送达前撤诉,未制作书面裁定)。
审判员 张  世  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