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与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2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0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新市。
被执行人: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医路**老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申文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65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3378.66元,执行费701.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杨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