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341号 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该公司企管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407号309-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巴彦岱二大队10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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