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4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407号老办公楼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中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光源江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7306.1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47306.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425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