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322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波斯坦库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继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小区8号楼5单元2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2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814622.1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400000元;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执行款400000元,若被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履行相应案款则申请执行人墨玉县中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免除14622.11元,若不按期履行,则14622.11元继续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22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国兴
审判员*********
审判员买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