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22民初108号
原告:墨玉县教育局
负责人***·依斯拉木
地址墨玉县同心路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墨玉县教育局干部,公民身份号码为×××,住址新疆和田市。
被告:新疆托皮卡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提图尔迪·尼扎米丁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本院受理原告墨玉县教育局诉被告新疆托皮卡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墨玉县教育局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庭前原告墨玉县教育局以与被告新疆托皮卡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拟达成庭外合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同意其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409.45元,减半收取87204.73元,由原告墨玉县教育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