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久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宇铝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久隆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成,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二巷**龙润锦城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宇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9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868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20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