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德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六合工业园创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713576652。
法定代表人:李红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骏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六合工业园罗坡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942300130。
法定代表人:曾小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德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骏达印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20)鄂0902民初34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902民初3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冷炳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思怡
书 记 员 魏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