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达碑镇徐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戚晓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明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一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辽***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位于翡翠花园G2号楼,东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先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4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本院冻结,房产被评估中,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理,本院已对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银谷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323民初44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瀚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