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一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37214032。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经理。
被执行人:邵兵,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563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