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巴河镇一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志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凯,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吴均祥,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洲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均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均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吴均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323民初39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瀚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