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4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哈迖碑镇徐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戚晓宇。
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镇一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
被执行人: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一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先茂。
本院在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碧波银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0167663905300270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7573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瀚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赫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