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冈市祥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21民初776号 原告:黄冈市祥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货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325239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厂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巴河镇一多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372140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市祥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燃公司”)与被告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95939.1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173599.47元(以人民币295939.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月息2%计算,为人民币63725.5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15日,为人民币109873.91元,诉求暂合计金额为469538.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加气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经双方结账确认合同价款为人民币345939.13元。原告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未足额付款。后于2018年10月31日,双方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约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等事项,被告仍未按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积欠原告货款合计人民币295939.1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4日,原告祥燃公司与被告中烁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气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并将供货规格、单价、付款方式和地点等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祥燃公司依约向被告中烁公司供货,双方于2018年2月5日进行了第一次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的货款为60101.1元;2018年6月7日双方又进行了第二次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的货款为285838.03元,两次合计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345939.13元。后被告给付了原告50000元货款,尚下欠295939.13元。2018年10月31日,就剩余295939.13元货款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书中原、被告就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书给付货款,现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加气块买卖合同、中烁公司蚕种场结账单、湖北蚕种场中烁公司结账单、总路咀蚕种场销售详情统计一览表、手写记账单、还款协议书以及原告当庭**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加气块买卖合同、结账单、还款协议上的盖章均为中烁公司蚕种场项目部,但该项目部为中烁公司在蚕种场项目的现场管理部门,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项目部所在公司,即由被告中烁公司承受。故可确认原告祥燃公司与被告中烁公司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形成合同之债。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金额为295939.13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95939.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又因为双方就货款给付达成了付款协议,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资金利息损失,该约定应视为违约金条款。被告未按照付款协议给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该约定的利率标准(月利率2%)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调整为从被告逾期付款之日(2018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上述货款给付完毕止,按照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即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冈市祥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95939.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95939.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冈市祥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8343元,由被告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晓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