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23执1793号 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C8号楼2**7层(2)研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巴河镇一多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2021)辽0323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湖北中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辽0323民初30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