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827民初88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陈好生,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原告彭安佐,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诉讼代理人刘丽群,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79岁,1938年2月7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刘华香,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周检女,女,1942年9月18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郭晶,女,2002年12月30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郭烈宇,男,2009年2月1日出生,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告江西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10号7幢2-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丹。
被告贵溪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建设大道南侧金色年华广场1栋1215、1213、1212室,、13607010523。
法定代表人汪茂水。
诉讼代理人周求访,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好生、彭安佐诉被告贵溪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鸿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华香、郭晶、郭烈宇、***、周检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好生、彭安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好生、彭安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理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