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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2803号之一
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上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539221XW。
法定代表人:陈星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勇,江西贝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州区恒大御景半岛13号楼2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8888250K。
法定代表人:吴丹,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46元,减半收取8,023元,由原告江西文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辉明
审 判 员  刘玉珍
人民陪审员  肖深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廖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