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492号
原告:***,男。
被告: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生。
被告: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泽禧。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