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金紫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33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金紫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雷志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珞,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499号煌盛外滩国际B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男,系公司法务。
原告长沙金紫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333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申请人长沙金紫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金紫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昌吉长宁路支行账户为3005********银行存款1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