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民初1570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994983,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268号(昌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树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彬,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4.64元,减半收取计1,142.32元,财产保全费1,013.86元,合计2,15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占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