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190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广州路268号(昌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1585994983。
法定代表人:张树山,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3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占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