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执异34号
案外人:毛振彪。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曹秀珍。
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毛振彪对本院查封南通市XXXX3幢03室、3阁楼03室、3车库03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毛振彪称,2006年12月27日,毛振彪与南通宏丰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501000元购得南通市XXXX3幢03室、3阁楼03室、3车库03室房产,南通宏丰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将所购房产交付异议人,异议人于2007年10月26日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异议人应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近日,异议人发现该房产被法院查封,请求中止对南通市XXXX3幢03室、3阁楼03室、3车库03室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2006年12月27日,毛振彪与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58万元购买预售商品房XXXX3幢2单元03号房。2007年1月29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毛振彪发放以该房屋为抵押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110万元。2007年9月13日,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毛振彪交付了房屋。2007年10月26日,毛振彪缴清了XXXX3幢03室、3阁楼03室、3车库03室房屋的全额房款150.1万元。2007年10月30日,毛振彪缴纳了该房屋的维修金、物业费。2007年11月26日,毛振彪缴纳了房屋契税。
原告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德泉、徐某某、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查封XXXX3幢03室、3阁楼03室、3车库03室房屋。2016年12月26日,本院出具(2015)崇执字第012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通市XXXX3幢03室、3阁楼03室、3车库03室房产。
经向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毛振彪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案外人毛振彪与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合法有效,毛振彪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毛振彪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毛振彪对该房产的购买、占有、使用均发生在本院查封前。故毛振彪的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坐落于南通市XXXX3幢03室、3阁楼03室、3车库03室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高 航
人民陪审员  戴汉武
人民陪审员  周美兰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