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5112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民初5112号
原告: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南通市南园路17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辉,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南通市钟秀街道城东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曹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江苏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00元,由原告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巫劲松
代理审判员  陈明华
代理审判员  黄 晴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施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