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197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执异197号

案外人:许智慧。

申请执行人: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秀珍。

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智慧对本院查封南通市青年中路XX号XX大厦XXXXX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许智慧称,2015年3月17日,许智慧预缴定金100000元购买了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南通市XX中路××大厦××室商品房,双方对房价、房屋交付时间、产权办理事项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商定。许智慧按约于2015年9月1日缴纳385000元,2017年7月14日缴纳尾款100034.6元,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许智慧于2015年10月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了解,2015年9月9日,法院在执行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以(2015)崇执字第0122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上述房产。请求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2015)崇执字第0122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华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9日出具(2015)崇执字第01227-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通市XX中路××大厦××室房屋。

2015年3月27日,许智慧向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存款100000元;2015年9月1日,王卫向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转账385000元。2015年9月2日,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许智慧开具金额为485000元的收据;2017年7月14日,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许智慧开具金额为100034.6元的收据。

本院认为,案外人许智慧与被执行人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许智慧仅凭两份不同缴款人的缴款凭证,以及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收款收据,不能证明许智慧与南通宏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许智慧支付了案涉房款并在本院查封之前合法占有了案涉房屋。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许智慧系权利人;许智慧所提异议,不能排除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许智慧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高航

人民陪审员  马莉

人民陪审员  周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