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02执1767号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东航、路林海、孙书旗、柳茹、陈书霞、姚伟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孙东航、路林海、孙书旗、柳茹、陈书霞、姚伟博借款合同纠纷存款77659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书记员  崔建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