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执1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138624。
法定代表人朱康正。
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街镇府联建公寓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3958483。
法定代表人陈旭初。
本院在执行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浙0104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陈法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蔡良诚
书记员 徐嘉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