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5865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北路958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620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大道北街镇府联建公寓402室,组织机构代码:7539584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7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或失信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50000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本院对拒不申报的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拘留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58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敬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