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7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5848-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69886-4,住所地平阳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9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167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215元,执行费16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