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7执17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组织机构代码:6982742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方高道,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执行人***,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组织机构代码:75395848-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7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高道、***、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方高道、***、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方高道、***、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4656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方高道、***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同时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方高道、***、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高道、***、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而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方城丽园6幢2701室房屋,另案已拍卖尚不足以优先偿还抵押贷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和浙C××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已裁定扣押,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奥迪牌小型轿车,另案已拍卖,全部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评估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高道、***、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走访笔录及(2017)浙0327执1743号、17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池长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