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开发区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7元,减半收取3368.5元,由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