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328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市监案处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滞纳金人民币3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文市监案处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并限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201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文)市监催字[2016]0003号催告书,并限被执行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滞纳金人民币35000元。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文市监案处字[2016]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滞纳金人民币35000元,合计人民币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