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执恢5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汇处北100米路东5高商务楼**。社会信用代码证:××(1-4)。
被执行人:高自丰,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李保国,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关于***与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自丰、李保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928民初字第7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保国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336000元(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按照月息二分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二分另计),于2018年12月6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被告高自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8月26日至2021年10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自丰、李保国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三、2021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56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56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 辉
审判员 盛士兵
审判员 高剑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