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执1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长,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平舆县。
被执行人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国,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濮阳市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国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濮阳市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濮阳市国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国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邵 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