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44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滑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100米路**商务楼**。
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484673.
法定代表人:李保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与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