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3民初216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100米路**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651484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1日出生,住濮阳
县柳屯镇土岭头村056号,身份证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看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强
审 判 员  张桂梅
人民陪审员  付二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