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6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9日,住淅川县老城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1日,住濮阳县柳顿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5日,住邓州市南王营。
被执行人: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6民初3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51万元。二、如被告**、**、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诉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以人民币51万元为基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仅有少量的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9810元,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等财产。
三、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濮阳市国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书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肖长阁
执行员 :陈冠仰
执行员 :田季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