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1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四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宏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民,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田田,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东方公司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东方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1元,减半收取12636元,由上诉人河南新东方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杜麒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