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

***、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工业园区新纵3路。
法定代表人:赵田田,该公司总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1)第0029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23执1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小龙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马国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