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

***、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2998号
原告:***,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被告: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12666986H。
法定代表人:赵田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