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

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2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田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豫03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6684.8元及违约金。因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控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信息,但设置有抵押并已有多个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未发现有其作为申请人的在执案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党彤彬
审判员  田振国
审判员  裴 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江海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