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7813号
原告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山东金茂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艳梅
书记员  沈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