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泗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1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泗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系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与泗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该管理处是泗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管理而下文成立的独立项目法人,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起诉。原告变更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再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克武
书记员  梁巍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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