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民初2954号
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计478元,由原告宿迁市永泰睿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
审 判 长 周 晔
审 判 员 臧文刚
审 判 员 于佳虹
法官助理 许 敏
书 记 员 卢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