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20129872,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景。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2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57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0235.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拨付,被执行人名下在工商、房产和车辆登记方面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378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新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