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张荣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峰,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泉,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润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6元,减半收取73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芳远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段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