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

***与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华,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张荣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峰,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二堡村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魏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泉,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洁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润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36元,减半收取73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芳远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段 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