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86号
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中心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32828812。
法定代理人:杨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0653G。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X249004845。
申请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赵晓东、被执行人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继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