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卢宝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建设街28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32828812。
法定代表人:杨长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宝,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头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鲁0321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宝支付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1876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卢宝赔偿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21876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山东长江粮油仓储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64元,由被告卢宝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2031.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2年1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沙头坡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宁EC××**号、宁E5××**号、宁E4××**号的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沙头坡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卢宝名下房产、公积金、收入及家庭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涉案多名下房屋均已被查封,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宝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2022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卢宝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24个月。
5、2022年6月24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22031.2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孝超